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98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玉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