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80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钟楼区西林xx汽配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经营者李x。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西林xx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西林xx汽配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西林xx汽配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