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470号原告茆学建。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浭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泽南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茆学建与被告唐山浭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