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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黄领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0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黄领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黄领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33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领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领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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