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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04民初545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45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系董事长。

被告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经营者:郑祝松。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现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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