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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6民初1157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157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二里***号楼2门***室底商。

经营者:孙英春,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名人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奶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被告名人雨商店的经营者孙英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奶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及第3675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105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29元、调查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老奶奶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675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营瓜子、花生等各类炒货的食品企业,生产的“老奶奶”牌花生米深受消费者喜爱。

原告在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享有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原告的经营和宣传,“老奶奶”品牌花生米知名度节节提升。

2015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

被告名人雨商店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商品是我方销售的,但是不知晓涉案商品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1月7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核准取得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第14703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香榧、榛子、开心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

2001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老奶奶公司。

2011年6月8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2015年12月24日,老奶奶公司代理人王菲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二里甲14号楼底商“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所示),以29元的价格购买了包装上印有“老奶奶”字样的袋食品三袋(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及其他商品,并现场取得“小票”一张。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为此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80号公证书。

庭审中,老奶奶公司表示公证时除了购买涉案商品,还同时购买了其他商品。

名人雨商店自认涉案店铺系其经营,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系其销售,其是以每袋4.5元至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的,但不认可构成侵权。

老奶奶公司称已经无法查清当时除了购买涉案商品,还购买了其他何种商品,以及购买涉案商品的实际价格。

经当庭勘验比对,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均标注制造商为“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10/07”,包装袋正面中上部显著位置有字体较小的“国翔”字样、字体稍大的“老奶奶”字样加横线加“guoxianglaonainai”字样的组合图案,与第1470377号商标比较,“老奶奶”字样、下方横线形态、“laonainai”拼音均一致,且相对位置相同。

老奶奶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050元,但未提交调查费和律师费的相关票据。

名人雨商店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从北京天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丰公司)购进,其在购进时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提供了天亿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郭瑞阳身份证复印件、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发货单复印件、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申请证人郭瑞阳出庭作证。

郭瑞阳称涉案商品是其从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购进,并于2015年年底销售给名人雨商店的;

其以郭瑞阳货物运输站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一共向名人雨商店销售过两次涉案商品,一次是在2015年10月左右,一次是在2015年底,两次一共销售10袋左右,每袋售价2.5元左右;

天亿丰公司的前身是郭绪珍副食商店,在2016年5月从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法人,经营者从郭绪珍变更成郭瑞阳。

名人雨商店表示,其从郭瑞阳处购进涉案商品时没有查验过他的营业执照,交接都是个人对个人,是因为被起诉了,才知道郭瑞阳现在的公司叫天亿丰公司。

老奶奶公司不认可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发货单复印件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其余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老奶奶公司认为,虽然天亿丰公司和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是真实存在的,但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证人郭瑞阳称涉案商品系其提供,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且郭瑞阳主体单位几经变更,无法证明涉案商品从何处购进。

名人雨商店表示,其店铺面积为80多平方米,租金一年6万元,现在已经不再销售涉案商品。

老奶奶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名人雨商店另表示,其没有向上游销售商索要过生产厂家的证照材料;

对于上游销售商的营业执照,也只是看过,但没有索要过,上游销售商也没有主动为其提供过资质证照;

郭瑞阳作为货品批发商,既然能销售,肯定销售的是没有问题的商品;

从2015年底已经不再经营涉案店铺,转给他人经营,但仍使用名人雨商店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老奶奶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发票,名人雨商店提交的天亿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郭瑞阳身份证复印件、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发货单复印件、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老奶奶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470377号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老奶奶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品落入第1470377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且其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使用的组合图案与第1470377号商标近似,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故涉案商品侵害了老奶奶公司对第1470377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名人雨商店未提供其从上游销售商处购进涉案商品的单据,且其表示购进涉案商品时未查验上游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和生产厂家的证照材料;

其称涉案商品系天亿丰公司提供,但证人郭瑞阳表示是以郭瑞阳货物运输站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其销售涉案商品,二者存在矛盾之处。

故从现有证据来看,名人雨商店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也不能准确说明提供者,在购进时也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老奶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证明名人雨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名人雨商店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对于老奶奶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公证费及侵权商品购买费确实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老奶奶公司主张的侵权商品购买费并非全部因为购买涉案商品而支出,且老奶奶公司称其已经无法查清还购买了其他何种商品以及价格,故侵权商品购买费用由本院酌定;

调查费及律师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支出1064元,合计5064元;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北京名人雨百货商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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