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芳,女,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小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