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591号原告: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熟市海虞北路**华府世家。
法定代表人:方玉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云,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玉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台商会馆。
法定代表人:曹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悦,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玉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