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29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雪城,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市场地址: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至三层、站西路28号负一至五层、环市西路103号首至三层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雪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