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欧婵娇,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11街3楼58号之2,组织机构代码:30472660-1。
法定代表人:王小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广州麦勒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处分己方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