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80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山丰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营者于更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山丰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