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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陈小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陈小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陈小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28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小春,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一���14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陈小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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