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001号罪犯周某虎,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某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4、5月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