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更375号罪犯杨陈送,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陈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陈送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
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陈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陈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