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603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邓文斌五金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邓楚向,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4********。
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的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邓文斌五金商店(经营者邓楚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