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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1932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32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全。

委托代理人马春霞,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6700弄沪松五金建材市场3幢1-6号,不在闵行区管辖区域,故闵行区人民法院不享有案件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援引法条有失全面,仅引用“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应予纠正。

依据该条规定,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鉴于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现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不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晟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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