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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与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5644号之一
案件名称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与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佳能株式会社,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644号之一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住所地日本。

委托代理人敖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廖国祥。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诉被告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以与被告清远市佳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8元[已由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缴纳],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5634元,由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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