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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蓬莱市百草大药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蓬莱市百草大药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蓬莱市百草大药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4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北裕景天地。

负责人:张宗厚,经理。

被告:蓬莱市百草大药房。

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察院西弄41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蓬莱市百草大药房一店、蓬莱市百草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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