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49号原告:张贤滔,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丽,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滔与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也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可认定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的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本院管辖的依据。
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