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7刑更1537号
案件名称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文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7号罪犯林文祥,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撤销原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于2015年2月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