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624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舒暖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史永贵,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舒暖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舒暖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