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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艺与王西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曾艺与王西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艺,王西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797号原告:曾艺,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王西伟,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曾艺诉被告王西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曾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原告曾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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