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
经营业主:宋守宁。
被告: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P。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13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