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0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巴黎春天便民生活超市,住所地宁陵县产业集聚区。
经营者:袁风霞。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巴黎春天便民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