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葛尧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民,系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雷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