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317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对上诉人福州富升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升旺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民终31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诉讼费用漏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民终317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第17行后增加”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中粮公司负担1000元,富升旺公司负担3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富升旺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