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远东批发市场*期百货4门*号。
经营者:田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儒,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街道,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育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