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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19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远东批发市场*期百货4门*号。

经营者:田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儒,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街道,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育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门7号、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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