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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戈尔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欧亚美家里好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79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刘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戈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03栋A601。

法定代表人:徐吴勇。

被告深圳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葛晓勇。

被告:上海欧亚美家里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官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戈尔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欧亚美家里好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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