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66号之一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委托代理人宁军,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林源净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依琴,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被告深圳市三林源净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林源净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7.5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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