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89号申请执行人熊禄生,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
组织机构代码:76337459-6。
法定代表人:简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熊禄生与江西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6824元;二、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