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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民初4831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83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经营者:王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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