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明科,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
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明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王明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