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02号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名仁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秀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名仁饮品有限公司、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