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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02民初2016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016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4148730J。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被告: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新风路一巷二十六座1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84600092266。

经营者:邱建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四会市城中区金利电器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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