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71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夏家资便利店。
经营者:夏家资。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夏家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阳县夏家资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