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9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陈丽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
经营者:陈丽。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陈丽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岳西县陈丽商贸经营部已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尹 镜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