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9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富顺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维尔康小商品市场,经营者周富明,住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富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