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41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圣约鞋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大街19号21幢103之一*,现下落不明。
经营者:周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圣约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