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39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海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301室-14。
法定代表人:何成。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海创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