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501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XXX号(Velperweg76,6824BMArnhem,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授权签字人:朱莉·安妮·弗格斯(JulieAnneFERGUS),知识产权律师。
授权签字人:彼得·约翰尼斯·特奥多鲁斯·阿尔弗林克(PetrusJohannesTheodorusALFERINK),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平,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浦城县万安乡村头村黄墩50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与被告林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