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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味登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544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味登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味登源饮品店,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味登源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号*楼自编**号铺。

经营者:刘利平,女,土家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味登源饮品店(以下简称味登源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味登源饮品店上诉称,味登源饮品店为加盟店,加盟的是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旗下的宫廷贡茶,百悦公司的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味登源饮品店是按照百悦公司提供的商标图案和相关文件去设计并装修店铺,如果味登源饮品店侵权,则百悦公司亦侵权,百悦公司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真涉及侵权,样样好公司应与百悦公司交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样样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味登源饮品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味登源饮品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味登源饮品店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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