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934号罪犯王淑娥,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淑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王淑娥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2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淑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淑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淑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25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