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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5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甘谷县大明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民初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百货大楼一楼。

经营者:金彩地,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灵波,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甘谷县文锦苑家属楼,系金彩地之子。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灵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停止销售侵犯“(暴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在《甘肃法治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暴龙)”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暴龙)”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的太阳镜的商标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暴龙)”注册商标类似。

2015年12月17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近似、类似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甘谷县大明眼镜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辩称,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的太阳镜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暴龙眼镜名称不同,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只是拿朋友寄售的报龙太阳镜销售了120元,并非将该太阳镜以暴龙眼镜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请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故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要求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所谓的以消除影响声明于法无据。

综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根本未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1.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暴龙)”享有商标专用权;

2.律师服务收费2000元发票、公证费2000元发票、消费120元发票。

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思证内字第7046号公证书及实物太阳镜,以证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报龙太阳镜的行为侵害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对购买的实物太阳镜与购物票据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把朋友寄售的太阳镜销售了120元,并非将该太阳镜以暴龙眼镜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未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系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合议庭当庭打开封存袋,眼镜盒内装有一副吊牌商标为“GDBOLON(报龙)”的太阳镜,该副太阳镜无防伪码,镜片商标为“GDBOLON”,镜架商标为“GD”,另有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一张、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收款单一张。

结合(2015)厦思证内字第7046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该太阳镜上的部分商标与“(暴龙)”商标相类似,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2.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4号公证书、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3号公证书、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福建省商标协会2015年公示的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书,上述五组证据以证明“(暴龙)”眼镜为驰名商标,并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存在很高的商业价值。

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质证后认为,该商标是否驰名其不清楚,但是大家都在卖这个品牌。

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证实“(暴龙)”为驰名商标,并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提交的证据兰州卓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以证明其销售的其它暴龙眼镜具有合法来源。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认为,该销售单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兰州卓朗商贸有限公司的人出庭作证,该销售单上的暴龙眼镜,并不是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的“GDBOLON(报龙)”太阳镜,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核认为,该销售单未加盖兰州卓朗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该销售单的进货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而本案“GDBOLON(报龙)”太阳镜销售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销售时间早于进货时间,该销售单与本案“GDBOLON(报龙)”太阳镜无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其中,“暴龙”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2014年第9届亚洲品牌盛典,暴龙(BOLON)品牌获“亚洲品牌500强”称号。

在2015亚洲财富府城第五届年会期间,“暴龙”被授予“2014亚洲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12月8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购买了太阳镜一副,支付人民币120元,并取得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一张、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收款单一张。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以(2015)厦思证内字第7046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对涉嫌侵权的太阳镜进行了封存。

经当庭对封存的太阳镜拆封查验,眼镜盒内装有一副吊牌商标为“GDBOLON(报龙)”的太阳镜,该太阳镜镜片商标为“GDBOLON”,镜架商标为“GD”,该太阳镜无防伪标识,另有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一张、甘谷县大明眼镜行收款单一张。

后合议庭根据“GDBOLON(报龙)”太阳镜吊牌所记载的制造商企业名称,经对台州市椒江高登眼镜厂进行核实,该厂并未生产“GDBOLON(报龙)”太阳镜,亦未使用“GDBOLON(报龙)”商标。

另查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经营者金彩地为个体工商户,该店经营时间长达8年,经营范围为眼镜的零售、验光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且均在法律保护期内,两商标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的“GDBOLON(报龙)”太阳镜,去除“GD”外,与“”及“暴龙”商标的英文字母及读音相同,商标相类似,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且该太阳镜吊牌所记载的制造商台州市椒江高登眼镜厂并未生产该太阳镜,亦未使用“GDBOLON(报龙)”商标。

审理中,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亦未举出“GDBOLON(报龙)”是太阳镜类注册商标的证据,亦不能说明“GDBOLON(报龙)”太阳镜的合法进货来源。

可见,甘谷县大明眼镜行销售的“GDBOLON(报龙)”太阳镜属于假冒“”及“暴龙”商标的商品,其销售“GDBOLON(报龙)”太阳镜的行为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及“暴龙”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故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认为,应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市场声誉、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判令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在《甘肃法治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甘谷县大明眼镜行对其销售眼镜的侵权行为不予认可,且其经营时间较长,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法商标侵权的影响较大,故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3186667号“暴龙”和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甘谷县大明眼镜行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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