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9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涛、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叶青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上郑村明堂边。
经营者:刘叶青,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叶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