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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黄坛徐晓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黄坛徐晓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黄坛徐晓平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6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黄坛徐晓平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负责人:徐晓平,该副食品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黄坛徐晓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仿冒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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