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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8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中和村中和新街*****号。

经营者:刘旭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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