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9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被告:柘城县福万家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经营者:张俊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