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81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花园8#楼106号门市(五一南门106号)。
经营者黄伟。
被告高永涛,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