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729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周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思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韩达电器营业部,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周海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韩达电器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韩达电器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韩达电器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人民陪审员 罗 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