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6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铁红,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铁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庭审中,查实君山区钱粮湖镇周黑鸭食品店已注销,原告当庭申请变更被告为君山区钱粮湖镇周黑鸭食品店的经营者徐铁红,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铁红达成和解,遂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